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在审理配送平台雇主责任案件时,我国法院通常将雇佣关系作为雇主责任的适用前提,导致配送平台得以豁免雇主责任。文章提出,在配送平台用工模式下,有必要超越雇佣关系使配送平台承担雇主责任,其正当性在于雇佣关系的可操纵性以及雇佣关系界定雇主责任边界功能的退化。文章还讨论了比较法上的“类雇主责任”和控制权标准两条路径,认为控制权标准更适于我国借鉴,并建议将控制权标准应用于配送平台用工场景时,需侧重考察配送平台对于骑手的技术控制和经济控制,并考虑控制权竞合对平台责任的影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我国法院在审理配送平台雇主责任案件时,通常以雇佣关系作为雇主责任的前提,导致平台得以豁免雇主责任。
法院在认定平台与骑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时,往往判决平台不承担雇主责任。
关键观点2: 在配送平台用工模式下,有必要超越雇佣关系使配送平台承担雇主责任。
这一做法是为了解决形式逻辑和实体正义的矛盾,实现实质正义。
关键观点3: 超越雇佣关系的正当性在于雇佣关系的可操纵性以及雇佣关系界定雇主责任边界功能的退化。
平台用工模式实现了“去雇佣关系化”,使平台资产与责任风险分离得更彻底。
关键观点4: 控制权标准比“类雇主责任”更适于我国借鉴。
控制权标准以控制权为脉络,形成了逻辑自治的体系,更具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观点5: 在将控制权标准应用于配送平台用工场景时,需侧重考察配送平台对于骑手的技术控制和经济控制,并考虑控制权竞合对平台责任的影响。
这有助于确定平台在何种程度上需要承担雇主责任。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 【作者简介】 朱俊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全文共 16300 字,阅读时间 约 41 分钟。 【摘要】在审理配送平台雇主责任案件时,我国法院通常以雇佣关系作为雇主责任的适用前提,并将雇佣关系理解为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这一做法往往使配送平台以不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豁免雇主责任。在配送平台用工模式下,有必要超越雇佣关系使配送平台承担雇主责任,其正当性在于雇佣关系的可操纵性以及雇佣关系界定雇主责任边界功能的退化。超越雇佣关系不是完全舍弃雇主责任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而是以合理标准扩张其适用范围。在比较法上,主要有“类雇主责任”和控制权标准两条路径扩张雇主责任,其中控制权标准更适于我国借鉴。在将控制权标准适用于配送平台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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