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用人单位在面临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境。文章指出,单位需遵循司法实践,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后才具有约束力。文章还提到,如果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对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存在利益冲突,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涉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如劳动者利用本单位工作时间或技术条件为其他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在能证明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双重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
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虽未造成严重影响,但经本单位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2: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用人单位需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在职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关键观点3: 双重劳动关系与本单位利益的关系
如果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的概率较高。反之,如果不存在利益冲突,且劳动者未利用本单位的资源和时间为其其他单位工作,某些地区的法院可能会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过于严苛。
关键观点4: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
劳动者利用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或技术条件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有可能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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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飞劳动法(ID:Laborattorney) 对于与其他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通常情况下,本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款规定的解除条件是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虽未造成严重影响,但经本单位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才可解除。 一般来说,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解除的风险较高。而先要求劳动者改正,在其拒不改正的情况下解除则相对容易。 但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出于劳动者在职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没有向本单位报告,有违反忠实义务和诚信原则之嫌,因此并不愿意给其改正的机会。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此类情形转化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等解除事由呢? 根据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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