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2025年第九期“行政审判讲堂”上,针对通过法答网提出的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一级高级法官刘涛进行了现场答疑。文章详细阐述了刘涛对于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意见,从制裁对象、制裁内容和制裁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并强调了即使不是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仍需遵守法定程序、正当程序的要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行政审判讲堂的举办和刘涛的答疑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行政审判讲堂,刘涛针对提出的关于行政处罚法的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
关键观点2: 行政处罚的定义及判断标准。
刘涛从制裁对象、制裁内容和制裁目的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如何理解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关键观点3: 制裁对象的解释及实例说明。
刘涛指出制裁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如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行为等。并举例说明了取消特许经营权属于行政处罚,但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不属于。
关键观点4: 制裁内容的详细解析。
刘涛强调制裁内容是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等新的不利负担。如税收处理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都属于制裁内容。
关键观点5: 制裁目的的说明及行政行为的性质分析。
刘涛指出制裁目的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惩戒。他还说明了有些行政行为兼具惩戒和预防目的,如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其性质判断应以主要目的为标准。
关键观点6: 非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
刘涛强调即使一个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仍要遵守相关法定程序、正当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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