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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滞纳金未缴清,复议前置条件不符,起诉被驳回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12-19 13:4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税务争议案件的简介和裁判主旨。某殡仪馆因不服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在未缴纳滞纳金的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殡仪馆直接对原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予立案。裁判主旨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争议需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并经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方可诉讼。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上诉人某殡仪馆因不服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税款77089.77元及滞纳金108869.88元,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关键观点2: 主要争议点

上诉人未缴清滞纳金即申请复议,且未对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起诉,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关键观点3: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予立案。

关键观点4: 裁判主旨与法律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争议需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并经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方可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起诉条件,包括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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