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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申请执行人可就税款提出异议,企业所得税及历史欠税不应从执行款中扣除

中税盟zhongshuimeng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12-22 13:51
    

主要观点总结

某县国税局对司法拍卖的某甲公司名下房地产进行税务征收,某某河南省分公司对税务征收的税种和税额提出异议。经执行复议审查,开封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撤销通许县法院的执行裁定,对案款发放金额进行调整。某县国税局申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开封中院复议裁定。本院经查明事实,认为执行法院向税务机关征询调查本次司法拍卖交易税费属于履行司法协助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对该行为提出异议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关于土地增值税计算数额争议问题,应当转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并要求限期答复。企业所得税需结合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与司法拍卖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司法拍卖本次交易产生的直接税费,不具备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的条件。因此,驳回某县税务局的申诉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某县国税局对司法拍卖的某甲公司名下房地产进行税务征收,税种和税额的计算引起争议。

关键观点2:

执行法院向税务机关征询调查本次司法拍卖交易税费属于履行司法协助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对该行为提出异议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关键观点3:

土地增值税计算数额争议应当转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并要求限期答复。

关键观点4:

企业所得税需结合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与司法拍卖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司法拍卖本次交易产生的直接税费。

关键观点5:

本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某县国税局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并驳回其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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