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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玲 程轩琮:社交关系链识别行为的不正当性认定

垦丁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法律 政策  · 2025-08-28 11:06
    

主要观点总结

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社交关系链数据已成为互联网平台的核心资源。部分应用程序通过诱导用户分享含有特殊识别码的口令信息,非法获取用户在第三方社交平台的关系链数据,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此类行为侵犯了平台基于长期投入形成的数据权益,损害了用户决策自由,扭曲了公平竞争秩序,其不正当性源于三重逻辑悖反。司法认定应重点审查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构成实质性损害的搭便车行为、是否背离绩效竞争理念。在数字经济时代,保护平台数据权益本质上是捍卫竞争起点的公平,不正当性的规范裁量是维护创新生态的法律“防护盾”。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社交关系链数据成为互联网平台核心资源

社交关系链数据已演变为互联网平台核心竞争资源,如微信、抖音等平台每日产生超百亿条用户关系交互数据,其商业价值对平台营收至关重要。

关键观点2: 应用程序通过诱导分享非法获取用户社交关系链数据

部分应用程序通过“红包诱导分享+特殊识别码嵌入”的方式,系统性获取用户社交关系链数据,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关键观点3: 此类行为侵犯了平台基于长期投入形成的数据权益

应用程序的识别行为侵犯了平台基于长期投入形成的数据权益,损害了平台的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

关键观点4: 此类行为损害了用户决策自由

用户被异化为数据媒介,其决策自由被剥夺,且无法知悉自身社交关系被非法获取的风险。

关键观点5: 此类行为扭曲了公平竞争秩序

应用程序的识别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绩效竞争原则,导致资源配置低效化和消费者长期福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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