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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兼评《九民纪要》第77条第2款前段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20-07-1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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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基于我国现行法对《九民纪要》第 77 条第 2 款前段展开评述。司法政策脱离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已有概念,引入了“金融消费者”概念,本文首先结合现有研究以及《证券法》《消法》规定对这一主体加以厘清。作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基础,经济法部门下的“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被结合民法规范做体系解释,《九民纪要》也并未对此拨乱反正,本文认为“欺诈行为”构成要件应当在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内部寻找答案。适当性义务违反可能引致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后果:惩罚性赔偿与填补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中,“价款”、“费用”的计算不应包括金融消费者投入的本金,从而惩罚性赔偿额不会过高。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惩罚性赔偿   适当性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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