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深圳证监局也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主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东旭光电和东旭集团存在多项证券违法行为,包括欺骗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虚增收入和利润、非经营性占用货币资金以及未按期披露年报等。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中。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东旭光电和东旭集团存在多项证券违法行为
包括欺骗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虚增收入和利润等
关键观点2: 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
尚未归还金额合计达169.59亿元
关键观点3: 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责任主体进行重罚
对其中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合计罚款17亿元
关键观点4: 调查仍在进行,后续监管措施将依法依规进行
包括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追回非法占用资金,涉及证券犯罪问题线索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文章预览
3月28日,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深圳证监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经查: 一是2017年东旭光电 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 二是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 虚增收入 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 三是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 非经营性占用 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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