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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税务:员工持股平台不适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5-08 11:14
    

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建议进行答复,关于科创型非上市企业及拟上市后备企业的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答复内容包括现行政策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规定,以及员工持股平台不适用该政策的说明。同时,福州市税务局表示将继续做好相关税收优惠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向上级机关汇报,以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助力科创型非上市企业及拟上市后备企业的发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关键观点2: 员工持股平台不适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股属于间接持股,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不适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关键观点3: 福州市税务局的回应与承诺

福州市税务局将做好相关税收优惠的宣传辅导工作,并积极向上级机关汇报,以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为科创型非上市企业及拟上市后备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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