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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12-02 00: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89 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精神,结合本省司法实践,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征求省公安厅意见,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6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的,应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规定。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 焦耳/平方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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