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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亓周评 | 险企偿付能力:既要前瞻监管,又要过程监管

中保新知  · 公众号  ·  · 2024-12-22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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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25年底。 监管部门给险企偿付能力定下的标准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偿二代”二期开始之前,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均值分别是232.1%和219.7%,到2024年三季度,这两个数字分别降至197.4%和135.1%,降幅不可谓不明显。这其中有一年来经营状况变化使然,也有“偿二代”二期的影响。 偿付能力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险企偿还自己债务的能力,也就是赔偿能力。险企卖出保险产品,收了保费,形成了负债,在大数法则之下,未来出险要偿还的是保额。偿付能力越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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