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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让教育惩戒权回归到我们教育的日常

耿科  · 简书  ·  · 2019-10-30 00:11

10月29日,星期二, 今天在群里收到精神文明报话题栏目的征稿,内容:近日,提交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明确,中小学任课教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责令学生站立、慢跑等教育惩戒措施。此项内容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权的关注与讨论。关于教育惩戒权,您有怎样的看法?

作为工作30年的老师,见识了太多的熊孩子,特别是近十年,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更是与熊孩子们斗智斗勇,近期,教育惩戒权越来越成为热门话题,其实说实话,当老师的在面对“熊孩子”的无法无天时,确实有很多无奈,现在的好多孩子肆无忌惮的和老师对抗,就是因为家长干预过多、溺爱孩子造成的。

老师在教育学生行为中,表扬与批评、奖励与惩罚,是教育过程中最常用的方式。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适当的批评,缺乏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其实早在2009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明确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现在在初高中学校、每个班都有一些中学生,出现的问题,已经不是学习层面上和一般的道德品质问题,也不是老师层面甚至学校层面可以控制得了,这种情况真的需要政府协调,公、检、法、社区、教育专家、家庭全方位介入,利用特殊课程对这些孩子做特殊处理,不能仅限于做个讲座、谈个话,而是要实实在在的办法,把这些处于危险边缘的青少年拉回来,如果不预防,其中肯定有走向犯罪道路的孩子。

虽然在广东省的这份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明确教师必要时可采取教育惩罚措施,学校可以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纪律处分、写检讨书、法治教育、送专门学校……看起来规定详尽,但操作起来却同样困难重重:哪些情况属于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该如何界定?监护人不配合怎么办?这些细节问题不解决,落实教育惩戒权就会成为空谈。

建议:一方面要致力于可操作化、机制化,另一方面老师不能闻“罚”色变,应该本着基本的育人责任,运用自己的教育智慧,积极主动地行使惩戒权。老师之所以闻“罚”色变,家长过度干预,一味对孩子偏袒保护,甚至动辄上诉,固然是重要原因。但反过来想想,家长又何尝不想让老师多“管管”自己的孩子呢?只要老师真诚地和家长预先做好沟通,何愁不能达成一致,进而形成教育合力呢?

教育是一门艺术,离不开老师个体的深刻领悟与主动作为。是该让教育惩戒权回归到我们教育的日常中了,老师不能当旁观者,应该慨然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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