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关于微信公众号机制调整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解读。针对其中关于废气主要排放口的规定,文章进行了解答,并说明了塑胶粒生产公司降低排放口超过10%的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微信公众号机制调整
用户需点击顶部“VOCs前沿” → 右上方“…” → 设为 ★ 星标,以避免错过推送。
关键观点2: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解读
其中规定的“废气主要排放口”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及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一般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不属于重大变动。
关键观点3: 塑胶粒生产公司情况说明
该公司属于排污登记管理,设置的废气排放口类型为一般废气排放口。现需降低排放口,降低量超过10%,此情况不属于重大变动。
文章预览
特别提示 微信公众号机制调整,请点击顶部“VOCs前沿” → 右上方“…” → 设为 ★ 星标,否则很可能无法看到我们的推送。 问 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该 规定中的“废气主要排放口”是否是指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要求判定的主要排放口? 我司从事塑胶粒生产,根据管理名录及所属行业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我司属于排污登记管理,设置的废气排放口类型为一般废气排放口,我司现 需将排放口降低,对比环评计划降低量超10%,我司该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答 您好,废气主要排放口的定义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及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