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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帮儿买房举债115万,丈夫、儿子、儿媳皆不认账!法院判母亲独自承担

新闻晨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25-05-20 23:22
    

主要观点总结

冯女士为给儿子购房举债115万元,未能偿还被债主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子女也不认可该借款,仅由冯女士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冯女士独自借款115万元为儿子购房

冯女士为了改善儿子的居住条件,独自向张先生借款11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借款转账、出具借条等均由冯女士一人操作。

关键观点2: 法院认定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冯女士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丈夫田先生未签字追认,且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不承担还款责任。

关键观点3: 子女不承担还款责任

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与冯女士的儿子儿媳达成借款合意,且儿子儿媳不认可借款,因此两人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关键观点4: 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成年子女购房不构成共同债务

法官表示,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且没有得到配偶的同意或追认,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此案中,冯女士的借款为成年子女购房,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


文章预览

冯女士为帮助儿子购房,独自举债115万元,因未能偿还,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儿子儿媳一同被债主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子女也不认可该借款,因此仅由冯女士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冯女士与丈夫田先生育有一子。几年前, 为改善儿子一家的居住条件,冯女士向张先生借款115万元,用于给儿子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 借款转账、出具借条等均由冯女士一人操作。 因冯女士未能如约还款,张先生将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其儿子儿媳起诉。张先生认为,冯女士借款是为其夫妇二人的儿子购房,因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冯女士的儿子儿媳实际使用了这笔借款购房及偿还贷款,因此,小夫妻俩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在诉讼中,田先生认为妻子的借款未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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