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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的特定来源,其具有显著性以及可识别性的特征,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基础,只有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风靡全球的“UNO”桌面纸牌游戏,以其名称“UNO”注册了商标专用权。近期,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二审案件,该案中桌游的游戏名称是否能作为商标予以保护是双方的争议焦点。下面让我们来一看究竟。 基本案情 “UNO”桌游系A公司出品的一款桌面纸牌游戏,A公司亦是“ ”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纸牌、棋(游戏)、棋类游戏、扑克牌、棋、棋类游戏器具、宾果游戏牌、全自动麻将桌(机)、运动球类、羽毛球拍。A公司在线上、线下多家店铺发现B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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