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黑龙江省住宅小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获取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原则、公共收益的来源、归属、管理、使用、审计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共收益的管理原则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关键观点2: 公共收益的来源
公共收益来源于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关键观点3: 公共收益的归属
公共收益按照共有部分的权属情况,可分为全体业主公共收益和部分业主公共收益。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指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
关键观点4: 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作为公共收益管理人。公共收益应当专户储存、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公共收益的使用范围包括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关键观点5: 公共收益的审计和公示
对公共收益收入累计金额在10万元(含)及以上的小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审计。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半年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半年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同时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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