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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天津政务网  · 公众号  ·  · 2024-07-16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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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张工           2024年7月1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收到意见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经研究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纠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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