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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思行 许琳琳 林 娟 来源:人民法院报 以未支付购房款为由 诉请返还已过户房屋 成都锦江区法院:以买卖的形式进行房屋过户,合同无效,实为赠与,无须返还 以未收到房款为由起诉要求儿媳返还已过户房屋,能否获支持?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系将案涉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进行过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汪某系原告曾某的儿媳。2019年12月17日,汪某与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载明曾某将其名下的某房屋以30万元的成交价格出售给汪某,并约定双方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申请办理房屋转让交易手续。合同中其他条款内容均为空白。合同签订后,汪某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曾某主张案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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