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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网信内蒙古  · 公众号  · 政策  · 2026-01-20 21:26
    

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了第3号公告,公布了《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监察法关于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总结了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实践做法,细化了内容、方式和程序等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和有效提升监察公信力。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的发布背景

为了加强和规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监察工作信息,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该条例。

关键观点2: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方式

监察机关是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主体,可以通过监察机关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关键观点3: 应当公开和可以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的范围

包括监察法规和需要公开发布的监察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内设机构等信息,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立案调查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关键观点4: 不予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的范围

包括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监察执法的工作信息等。

关键观点5: 违规行为的处理

监察机关在开展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等行为的,将受到上级监察机关的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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