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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工伤后补缴,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5-1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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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265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高某在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原告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相应赔偿。经调解,双方于2023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某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 2024年年初,原告某公司为高某补缴了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同年10月,高某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被评定为七级。随后,原告某公司向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公司书面答复“不予支付上述费用”。原告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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