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左某因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将某琴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和A某(某高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提供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安全评估文件、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文件以及与接收方的合同,并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赔偿损失等。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琴公司未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而某高公司则因超出履行合同必要的范围、处理目的商业营销化以及未取得单独同意等原因,侵害了左某的个人信息权益。法院最终判决某高公司向左某书面道歉、删除其个人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驳回了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左某提起诉讼的原因
左某认为某琴公司和某高公司未经同意违法处理其个人信息,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删除个人信息、赔偿损失等。
关键观点2: 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高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判决其向左某书面道歉、删除个人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驳回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3: 某高公司的侵权行为
某高公司因超出履行合同必要的范围、处理目的商业营销化以及未取得单独同意等原因,侵害了左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关键观点4: 某琴公司的责任
法院认为某琴公司未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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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琴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92民初6486号 当事人 原告: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旭、于晓明,均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利琴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P某。 被告:A某(某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B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泉、王秀娟,分别系北京安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左某与被告某琴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琴公司)、被告A某(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高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29日、2023年7月12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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