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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发包方可否以双方合意降低工程价款为由主...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9-18 07:5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工程价款不一致,发包方是否可以以双方合意降低工程价款为由主张应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同时,也阐述了相关裁判观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及审判结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主要争议焦点

关于案涉《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的效力、中铝矿业公司是否应向新煤化工支付《商务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差价款、新煤化工主张的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利息损失、十五项合同外增加费用、厂外道路未完工工程款、工程质量检测和缺陷消除费用以及中铝矿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等问题。

关键观点2: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认定有误,应变更和纠正。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撤销第五项、第六项;变更第二项;驳回新煤化工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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