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行为。该办法包括总则、记分方法、记分处理和相关要求等章节,并明确了记分标准、记分周期、职责分工、记分方式、记分报送、记分处理、暂停采信、恢复采信等具体规定。该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8月31日止。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关键观点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关键观点3: 记分周期
以一个自然年为记分周期,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累计值,下一个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关键观点4: 记分标准
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1分
关键观点5: 记分处理
排放检验机构应对每次发现的记分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记分机构一个周期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的,暂停采信排放检验数据结果,并要求其授权签字人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
关键观点6: 数据暂停采信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首次、两次及三次达到12分及以上的排放检验机构,分别暂停采信数据1个月、3个月及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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