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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以微信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性质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12-26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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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信息网络时代买卖交易方式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人习惯通过微信沟通买卖细节,订立合同。但以微信方式订立的合同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还是一般买卖合同,实践中常有争议,导致管辖适用不同。 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一是 认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交易主体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微信只是一种沟通载体,相关交易并未在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不具备信息网络合同的典型特征,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是 认为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确定买卖细节,并达成买卖合意,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2024)最高法民辖10号民事裁定书,杨某霞与王某玲通过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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