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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毒品”,嫌疑人获刑!文昌法院这样判→

南国都市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24-12-14 10:23
    

主要观点总结

文昌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假毒品案件,被告人Z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案件涉及购毒人员F某某和L某,Z某多次贩卖不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Z某所贩卖电子烟未含有国家列管的毒品成分,且其并未知情,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法院综合考虑Z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作出如上判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被告人Z某贩卖不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

Z某多次将不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头”贩卖给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键观点2: 案件涉及购毒人员F某某和L某

F某某主动联系Z某购买电子烟,并进行了两次交易。经F某某介绍,L某也联系Z某购买同款电子烟,但在交易过程中被发现,Z某放弃交易并逃跑。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Z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其为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系累犯、退缴赃款等因素,作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罚金8000元的判决。


文章预览

日前 文昌市人民法院宣判 一起 贩卖假毒品案件 被告人Z某因犯贩卖毒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并处罚金8000元 违法所得2300元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19日,购毒人员F某某主动联系被告人Z某,欲向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头”。二人在约定地点见面交易,F某某支付750元毒资,Z某将1支电子烟“弹头”交给F某某。1月28日,F某某再次联系Z某,依旧是750元毒资和1支电子烟“弹头”,一手交钱一手交物。 次日,另一名购毒人员L某经F某某介绍联系Z某,欲购买2支上述同款“弹头”,并转账800元。在双方到达交易地点欲进行交易时,Z某发现公安民警,便放弃交易并将随身携带准备交易的2个电子烟“弹头”丢弃、逃跑,但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扣押的2支电子烟“弹头”均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Z某、F某某、L某的现场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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