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员工李寻因公司调岗而与公司产生争议,最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文章详细描述了事件的经过、调岗情况、劳动合同内容、法院的判决及理由等。同时,文章也涉及到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关系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李寻是无锡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工程专业经理,因公司股东变更和业务范围变化,公司需要调整李寻的工作地点。
关键观点2: 调岗情况
公司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对李寻进行了两次调岗,第一次调岗通知书明确李寻的薪酬待遇、岗位均不变化;第二次调岗引起李寻的不满,他认为调岗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影响了其工作稳定性和职业发展。
关键观点3: 劳动合同内容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有关于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可以变更李寻的岗位安排和工种的约定,李寻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调岗合理合法,二审法院亦认为公司的调岗合法,且公司依法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5: 防范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极易发生纠纷,企业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订有调岗、调薪的条款,并确保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避免出现恶意调岗的情况。劳动者也有服从调岗的义务,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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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昨日精选案例: 上班前外出买烟被撞身亡,人社局不认工伤!法院:该认!属日常生活所需! 李寻2013年4月7日入职无锡某物业管理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7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工程专业经理,月基本工资为9880元。 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二款 约定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依据李寻的胜任能力和工作表现可变更李寻的岗位安排和工种 ,李寻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应服从公司的安排。第十三条第六款约定李寻承诺受聘于公司期间,倘遇公司有业务经营需要,李寻同意接受公司派遣前往境内或境外履行公司安排指定的工作,期间公司负责提供住宿给李寻,但安排在无锡市除外。 2021年9月22日,公司股东发生变化,2022年3月3日,公司名称亦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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