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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随货同行单,药监局征求意见(附全文)

GSP办公室  · 公众号  · 电商  · 2025-07-22 21:30
    

主要观点总结

辽宁省药监局发布《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使用电子随货同行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并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规定电子随货同行单与纸质随货同行单具有同等效力,并要求企业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下使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安全且可追溯。还详细说明了电子随货同行单应包含的内容,企业需遵守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应急方案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电子随货同行单的定义与效力

电子随货同行单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连锁门店在进行药品出库、送货确认、收货、验收等活动时使用的电子凭证,其效力与纸质随货同行单相同。

关键观点2: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要求

企业应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控制和管理下使用电子随货同行单,系统应具备查询、下载、保存、打印收货验收后的电子随货同行单的功能。

关键观点3: 电子随货同行单的内容

收货验收后的电子随货同行单应注明包括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等在内的详细信息。

关键观点4: 企业的义务与规定

企业需建立使用电子随货同行单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同时,企业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确保药品经营活动持续符合法定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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