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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惩罚性赔偿吗?|资讯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05 11: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描述了一起家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贾某和北京某某公司的合同争议及后续法律程序。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但驳回了解除合同和退货退款的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贾某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贾某提供家具,北京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后因货物质量、交付等问题产生争议。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1. 北京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2. 北京某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3. 北京某某公司能否要求贾某支付三倍赔偿金及违约金。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1. 北京某某公司需支付剩余货款;2. 北京某某公司应赔偿贾某经济损失;3. 驳回北京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4: 法官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仅指自然人个体,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司等企业法人主体虽可通过成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等方式接收商品或服务,但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文章预览

一、 基本案情 贾某诉称:2014年12月16日,其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贾某向北京某某公司提供办公家具。 合同签订后,贾某依据合同约定按质按量供货,北京某某公司除支付2万元预付款外,其余货款一直拖延支付,后北京某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写下欠条, 承诺317.5万元货款于2015年5月1日前支付100万元,其余货款于2015年5月30日付清。欠条出具后,北京某某公司只支付了50万元,北京某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再次承诺支付52万元。截至目前,北京某某公司共向贾某支付货款125万元,剩余192.5万元未付。 故请求判令: 一、北京某某公司给付贾某剩余家具款192.5万元;二、北京某某公司赔偿贾某经济损失(以192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年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诉讼费用、鉴定费、保全费由北京某某公司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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