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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俊】 “互联网条款”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适用问题 ———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20-05-1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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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条款”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 适用问题 ———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作者: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 来源:《政法论丛》2020年第1期,52-66页。 【内容摘要】“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 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 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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