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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学报 | 陈亮 张翔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

华政中外法律文献中心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 2024-09-09 14:2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问题,分析了当前立法研究中存在的五大问题,并提出了体系化的方法、模式选择、价值体系和谱系线索。作者认为,应当通过构建人工智能法来整合现有立法,并提出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价值基础,以“平衡公平与效率”和“平衡安全与创新”为基本原则的立法体系。此外,文章还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的节点行为为横轴,以具体风险控制和抽象权利保护为纵轴,提出了八个具有规范生成功能的法律关系定型区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重要性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是全球大势所趋,有助于协同治理、科学立法和法学知识支撑。

关键观点2: 当前立法研究的问题

存在概念不清、定性不准、理念不彰、范畴不明、脉络不畅等问题,阻滞了立法体系化进程。

关键观点3: 体系化的方法

通过构建人工智能法,整合现有立法,并应用“系统—控制论”原理来规整领域立法素材。

关键观点4: 模式选择

应当适时制定一部兼具框架性和包容性的“人工智能法”,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价值基础,以“平衡公平与效率”和“平衡安全与创新”为基本原则。

关键观点5: 价值体系

人工智能立法的价值基础应当包括“公平”、“效率”、“安全”和“创新”,基本原则是“平衡公平和效率”以及“平衡安全和创新”。

关键观点6: 谱系线索

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的节点行为为横轴,以具体风险控制和抽象权利保护为纵轴,形成八个具有规范生成功能的法律关系定型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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