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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进项税额应及时转出

东方税语  · 公众号  ·  · 2025-03-02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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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自去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于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物流企业来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 ) 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2021 年 3 月 31 日,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一些相关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时未将进项税额转出,还有企业错误地开具了发票。这些问题值得其他纳税人注意并借鉴。    真实案例   某物流企业 F 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普通货运、国内快递、道路货运代理及配送服务等业务的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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