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围绕一起因好意同乘导致的交通事故展开,事故中小王搭载小李和小赵发生碰撞导致受伤,法院依据相关法规判定赔偿主体及责任比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事故背景及经过
小王驾驶机动车搭载小李、小赵去吃饭,途中与杜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人员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主要责任,小王负次要责任,小李和小赵无责任。
关键观点2: 赔偿主体及责任认定
法院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杜某对小李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王对小李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杜某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杜某按照70%的比例承担。
关键观点3: 好意同乘的法律解读
好意同乘是非营运性机动车驾驶人允许搭乘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本质是一种情谊行为,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受法律约束,但驾驶人对搭乘人仍需尽安全注意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无偿搭乘驾驶人‘减责不免责’原则,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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