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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流等:分析法学的法律规范性论证为何失败?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哲学 法律  · 2024-10-11 10:43
    

主要观点总结

分析法学的法律规范性研究尝试解释法律为何能为人们提供行动理由,但提出的方案如承认论、道德论和证立论均无法解决“行动—理由”悖论,未能成功论证法律的规范性。分析法学未能成功解释法律规范性,原因在于其元理论思维方式将语言置于行动和实践之上,忽略了实践情境。根本原因在于其受西方哲学的沉思传统和理智主义认识论的桎梏,无法摆脱哲学传统的束缚,导致研究的非实践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分析法学的法律规范性研究及其失败

分析法学的法律规范性研究试图解释法律如何能够指引人们的行动,改变人们的行动模式或实践慎思,但提出的三种方案均无法成功论证法律为人们提供行动理由的性质。

关键观点2: 元理论思维方式的局限性

分析法学的元理论思维方式将语言置于比人们的行动和实践更原初的地位,忽略了法律规范性最终是在实践情境中生成的,导致无法成功解释法律的规范性。

关键观点3: 沉思传统与理智主义认识论的桎梏

分析法学的法律规范性研究受西方哲学的沉思传统和理智主义认识论的桎梏,无法摆脱哲学传统的束缚,导致研究的非实践性,无法真正解释法律的规范性。

关键观点4: 法律规范性研究应取径实践、植根实践

分析法学的法律规范性研究应跳出元理论思维方式的局限,取径实践、植根实践,关注法律实践的具体情境,才能为法律规范性研究带来“重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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