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315消费者权益日 典型案例 厂商识别码是企业的 “数字身份证”,商品条码是产品的“数字身份证”,企业享有专用权。但个别企业却将其当作“可租可售”的资源,与他人共享,触及法律红线!现在,请随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一同了解一起系统成员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案,揭开条码乱象的灰色一角——转让条码不仅是失信行为,更可能让企业“赔了信誉又折钱”!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信件举报,称其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一商品,其上印制的商品条码为盘州市辖区A公司所有,该公司为其所购商品的被委托商。A公司的行为涉嫌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经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盘州市辖区的A公司将其注册的享有专有权的商品条码无偿提供给贵阳市B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