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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将对《商标法》第四条在商标实质审查阶段、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阶段的具体适用情况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目前业界普遍关注的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合理呼吁的同时,为正当经营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实施商标布局策略提供借鉴。 作者 | 钟鸣 杨静安 李艳杰 周贺微 孟如冰 陈少兰 一、《商标法》第四条的立法背景与立法宗旨 在理论和实践中,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归为两类: 一类是 将他人在先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其他有商业价值的名称予以抢注的行为(下称抢注行为); 另一类是 大量囤积商标以转让牟利的行为(下称囤积行为)[1]。当然,这两类行为并非截然分开的。比如第一类的抢注行为,通常属于《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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