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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约定型违约金的性质和功能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20 09:0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则关于违约金的法律案例,涉及当事人在违约后重新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违约方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对违约金调整的规则体系进行了详细解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情介绍

人胜公司与黄某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某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需支付高额违约金。黄某雯未能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人胜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

关键观点2: 违约金的性质和功能

违约金兼具补偿和惩罚的性质。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约定的违约金,应更为审慎,商事主体在约定违约金时需承担更严格的审慎义务。

关键观点3: 违约金调整的成因和途径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违约金,但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申请调整。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会考虑守约方的损失、违约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

关键观点4: 显失公平的考量因素

显失公平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考量。主观条件指一方利用对方困境或缺乏判断能力,客观条件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在判定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时,需将主观、客观要件一并考虑。

关键观点5: 本案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黄某雯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应下调,也不因显失公平而撤销。


文章预览

作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杨钦云 来源:《人民司法》2024年第14期、观得法律 事后约定型违约金的性质和功能 摘  要: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违约金金额,设置违约金条款意在督促当事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在违约事由发生后再次订立书面协议确认的违约金兼有补偿和惩罚之性质,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或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下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案情 [1] 原告(反诉被告): 人胜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入胜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 黄某雯。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28日,人胜公司与黄某雯签订上海汇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兴公司)章程,约定汇兴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其中,入胜公司出资480万元,黄某雯出资320万元,注册资本由各方按其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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