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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使用“熊仔”字样是为了表示商品的形状,属于对该款商品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8-2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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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熊仔动漫有限公司 与被告 费啦啦糖 (上 海 )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 司泉州晋江百捷中央公园店 侵 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费啦啦糖公司生产、销售,永辉超市百捷中央公园店销售的 “果味森林熊仔软糖”是否侵犯熊仔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可见,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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