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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高院 因未及时变更登记而引发的“一股二卖”风险 在商事实践中,经常出现股权转让方在签订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后,没有及时为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待价而沽,“一股二卖”甚至“一股多卖”的情形。“一股二卖”,顾名思义是指原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又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行为。针对股东“一股二卖”应如何认定该行为效力?对于未能实际取得股权所有权的受让人,应如何进行司法救济?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涉股权转让类纠纷审判难点问题及典型案例 案例 8 原告A与被告B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基本案情 A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A,双方应在A支付全部转让款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A支付全额转让款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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