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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涉税处理梳理

中国会计视野  · 公众号  · 财务  · 2025-12-15 06:3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实体法规定中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税费和程序性规定,包括破产、撤销、解散等情形下的税务处理。内容涵盖了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企业重组增值税问题、企业所得税中的债务重组所得税收问题、破产企业所得税清算、破产企业的纳税义务以及程序性规定如注销税务登记、欠税公告、执行中止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期初存货中未抵扣的已征税款及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资产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关键观点2: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等,债务豁免应计入收入征税。破产企业清算后拍卖给其他企业,并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条件可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债务重组所得可5年递延纳税,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可享受优惠。

关键观点3: 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破产,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观点4: 其他税费处理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由地方政府确定定期减免,契税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等免税或减半征收情形。土地增值税对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离,暂不征收。印花税对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印花税优惠政策。

关键观点5: 程序性规定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由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纳税人终止生产经营情形,应在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加强申报后的税款入库跟踪管理,防范申报税款未及时足额入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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