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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交织:小李与新公司法共斗债务迷局

审计实践  · 公众号  ·  · 2024-09-03 06: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关于公司股东出资、催缴、非货币出资、抽逃资金、人格否定、出资加速、股权转让及简易注销等方面的故事。重点涉及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催缴、责任承担等相关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股东利用认缴期限拖延出资及董事会的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在五年内缴足。董事会需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董事会应发出催缴书并设定宽限期。吉祥物董事小B在该情境中不仅要关注公司运营,还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键观点2: 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与连带责任

股东可用非货币财产如知识产权等出资,但需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如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值显著低于认缴的出资额,其他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3: 抽逃资金的法律后果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发生抽逃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二麻子因抽逃资金导致自己和其他关联公司面临法律责任。

关键观点4: 人格否定与关联公司的责任

如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股东控制多个公司实施此行为,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二麻子因控制其他公司逃避债务被揭开面纱。

关键观点5: 加速出资的要求

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可能被要求提前缴纳出资。王二麻子因未足额缴纳出资而面临提前缴纳的要求。

关键观点6: 股权转让的责任接力

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如未足额缴纳出资,受让人需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观点7: 简易注销与诚信考验

公司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时,如存在未清偿债务,全体股东需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二麻子试图通过简易注销逃避债务,但最终面临诚信考验。


文章预览

第一节:五年之约,漫漫认缴路 小李是A公司的债权人,他发现这些公司的股东们似乎都在利用法律规定的五年认缴期限,拖延实际缴纳出资。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发现让小李开始警惕,并决定密切关注这些公司的动态。 第二节:催缴接力,董事会出击 面对A公司的股东们的拖延行为,于是小李提醒自己的好友,在A公司的号称“吉祥物”董事小B: “嗨,你不能再当吉祥物了。”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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