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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恶意拉人”的方式进行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70万余元!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7-05 13:21
    

主要观点总结

甲公司运营某网络游戏时遭遇乙公司通过游戏公会进行恶意拉人推广,诱导玩家下载其游戏。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乙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5500元,同时要求立刻停止恶意拉人行为。法官提醒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应遵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推广游戏,并注重游戏质量提升。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乙公司利用游戏公会进行恶意拉人推广,争夺甲公司的客户资源,增加自身收入,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2: 乙公司的责任承担

乙公司作为推广游戏的运营方及受益人,应当对不正当的推广行为承担责任,即使采取了部分制止措施,但仍需完全停止不当行为。

关键观点3: 赔偿数额的判定

法院参考甲公司提供的LTV数值,综合考虑乙公司的恶意程度、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5500元。

关键观点4: 法官的提醒与建议

法官提醒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应遵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运营推广游戏,并应注重游戏质量的提升和竞争力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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