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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集体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文昌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4-12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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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8月30日,原告张某某(乙方)与被告孙某(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某村原预制厂的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给乙方,期限20年,转让价格150万元,分三次付清。甲方确认地上建筑物均由乙方投资建设,建筑物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按合同向某村委会交付土地承包租金。2020年6月3日,张某某付款50万元。该土地系孙某向某村委会承包取得,孙某与某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20年,承包费一年一付,孙某不得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张某某提交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载明案外人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涉案工业用地建设车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张某某与孙某签订的案涉协议书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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