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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在守约方确实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不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法学45度  · 公众号  · 财经 法律  · 2024-09-27 08:25
    

主要观点总结

福建挺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挺虎公司主张国土局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因挺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且国土局在县政府迁址审批通过前对案涉土地交付存在法律上履行不能,而非主观上不愿意交付。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法院认为违约金应以填补守约方损失为主。由于挺虎公司未证明其损失,且国土局积极履行义务,故最终判决驳回挺虎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福建挺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仙游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约定2015年10月19日前交付土地,后因国土局未能按时交付,挺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挺虎公司主张国土局支付逾期交地违约金,而国土局认为其存在法律上履行不能,非主观违约,且挺虎公司未证明其实际损失。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违约金应以填补守约方损失为主,因挺虎公司未证明其损失,且国土局积极履行义务,故判决驳回挺虎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4: 法律适用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包括违约金的调整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

关键观点5: 结论

挺虎公司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原判,即国土局无需向挺虎公司支付逾期交地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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