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收筹划、财税顾问、专项代理及服务、房地产税收服务。公司主页:http://www.xindacta.com 电话:0755-33341665
目录
今天看啥  ›  专栏  ›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深建规〔2024〕3号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24-10-10 09:3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的解读,介绍了政策背景、房源纳保条件、申请流程、管理要求以及支持措施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政策背景

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存量商务公寓、公寓等公寓类居住房屋库存去化存在一定压力,同时为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台了《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关键观点2: 房源纳保条件

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需已建成使用、房屋用途为商务公寓、公寓等,并满足产权明晰、运营期限、房源规模、安全隐患排查等条件。

关键观点3: 申请流程

申请人需向区住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包括项目认定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申请受理到项目认定原则上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关键观点4: 管理要求

公寓类居住房屋认定为社会类保租房后,需遵循《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运营管理,包括出租对象、租金确定、房源学位、转让限制、项目公示等管理要求。

关键观点5: 支持措施

为鼓励社会主体将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出台了多项支持措施,包括水电气价格优惠、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和投资支持等。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
推荐产品:   推荐产品
文章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