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赵某丹是黛尔公司渠道客户经理,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并得到批准。后赵某丹发现怀孕并决定留下继续工作,试图撤销离职申请但公司未同意。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赵某丹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赵某丹的离职申请已生效,公司有权同意或不同意其撤销申请,因此赵某丹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等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即使发现怀孕并试图撤销申请,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离职申请依然有效。
法律并未规定孕期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赵某丹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关键观点2: 系统邮件在无法确定发件人身份的情况下,其发出的信息不具备法律效力。
赵某丹收到系统邮件通知离职已撤销,但因无法确定发件人身份,法院无法确认该邮件的法律效力。
关键观点3: 公司有权同意或不同意员工撤销离职申请。
赵某丹尝试撤销离职申请但公司未接受,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未同意其撤销离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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