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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企业是否以“试生产、调试、验收监测”规避“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5-05-1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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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理未验先投案件时,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行政相对人提出其仅是在试生产、试运行、安装调试设备,或者表示现阶段的“投产或使用”是为了完成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工作,不承认项目投入生产。那么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如何对企业未验先投行为进行认定? 角度一:“试生产” 2017年10月1日起,新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施行。与修改前相比,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删除了“试生产”条款,并于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验先投行为作出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建设单位不能以试生产、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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