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该意见稿强调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要求高管考核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低于50%,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的考核中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不低于80%。同时,建立薪酬总额决定机制,加强薪酬总额管理,薪酬总额应与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挂钩。此外,要求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奖惩机制,对负责销售的高管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不低于50%。对董事长等人员应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持有不少于一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规范化
该意见稿旨在建立全面的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与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一致。
关键观点2: 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
要求公司高管考核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低于50%,基金经理的考核中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不低于80%,旨在确保公司重视基金的投资收益。
关键观点3: 薪酬与产品业绩挂钩
要求建立薪酬总额决定机制,加强薪酬总额管理,薪酬总额应与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挂钩,形成合理的薪酬水平。
关键观点4: 递延支付制度及奖惩机制的实施
要求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奖惩机制,如根据基金经理过去三年的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和基金利润率的不同情形进行绩效薪酬的调整。
关键观点5: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特定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需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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