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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55问!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7-0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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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 一、【婚姻无效的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 请求。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关联法条】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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