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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六十四)

天津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法律 政策  · 2026-01-16 19:23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的第三节谈话相关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监察机关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时,一般不与被核查人接触。

文章指出,监察机关在进行初步核实工作时,通常不会与被核查人进行直接接触,以确保客观公正的核实结果。

关键观点2: 与被核查人谈话需按规定报批。

在某些情况下,确实需要与被核查人谈话时,应当遵循规定的报批程序,确保谈话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关键观点3: 立案后依法进行谈话并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

在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立案后,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谈话,并应当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关键观点4: 首次谈话时应当出具《谈话通知书》。

对于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调查人,在首次谈话时应当出具《谈话通知书》,以确保谈话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关键观点5: 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谈话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在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谈话过程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告知被调查人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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