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危险作业罪的案例报道,涉及李某远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导致安全生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文章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背景、经过、裁判理由和要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介绍了案件的起因,即李某远作为公司负责人,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
关键观点2: 基本案情
描述了案件的具体经过,包括事故发生的场景、消防部门的检查以及李某远的行为等。
关键观点3: 裁判理由
详细阐述了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包括李某远的行为是否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其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等。
关键观点4: 裁判要旨
解释了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含义,并指出如何判断这种危险的存在。
关键观点5: 关联索引
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一审法院、来源和推荐阅读等信息。
文章预览
欢迎光临 精品案例 栏目 精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等高质量案件,深度解读、理性分析。 李某远危险作业案 ——关闭消防安全设备“现实危险”的把握标准 入库编号2023-05-1-058-002 关键词 刑事 危险作业罪 现实危险 消防安全设备 基本案情 2020年,浙江省永康市雅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因安全生产需要,在油漆仓库、危废仓库等生产作业区域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远作为公司负责人,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安全生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为节约生产成本而擅自予以关闭。2022年5月10日,雅某公司作业区域发生火灾,因喷漆车间已经连续几天停止作业,相关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未达到临界值,且发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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